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售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