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風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安全生產特點,明確應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安全責任險的主要責任是什麽?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下列情況時,被保險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法律(以下簡稱“法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在工作場所工作,因工作安全事故受傷;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
3.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4.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5.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和意外傷害的;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