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解釋也是由主管部門作出的,並由國務院公布。解釋者根據立法目的和自己對正義價值的理解,進壹步修改、完善和補充了內容。這部分解釋滿足了法院實現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和法律適用者之間的有效粘合劑,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是解釋中最具活力的內容,是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回避這部分解釋,本質就是回避法律適用的客觀要求。
如果不是由主管當局公布的,這種解釋就不具有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第壹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初衷。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請求或者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法律的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不得就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