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議解散公司是開始清算和註銷的第壹步。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且該決議也是成立清算組的依據,否則清算程序不合法。
2.公司決定解散、註銷時,要考慮是否需要向當地金融監管局、商務局、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報告,需要經過盡職調查後實施。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需要提交的註銷文件如下: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做出的決議;
3.經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營業執照;
5.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綜上所述,公司註銷是指當公司宣告破產、被其他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內部解散時,公司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其法人資格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