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離婚,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等嚴重過錯的除外。
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離婚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軍人也可以離婚。所謂“軍方的重大過失”通常包括: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4)軍人的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對軍人婚姻最大的保護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原則上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也可以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1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