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狀、圖案、顏色等主要設計部分(主要部件)相同的,應當認定為相同設計。(2)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同的,應當認定為近似設計。(3)主要設計部分或者主要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應當認定為相似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構成侵權1;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 .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播放、錄制現場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