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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病歷證明的流程是什麽?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如果住院,可以去醫院復印病歷,請當時的主治醫生幫妳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如果是門診,需要拿著門診病歷,去醫院,請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開具病假證明,要去有資質的正規醫院。首先妳要根據具體癥狀掛不同科室的號,門診醫生確認病情後提供治療方案。請主治醫生開具診斷證明並蓋章。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應患者要求,醫療機構可以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並可以按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除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醫療機構授權負責病歷管理的部門或者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查閱患者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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