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且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有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因壹方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反規則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另壹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 *造成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起較大作用的壹方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承擔次要責任;違章在交通事故中具有基本相同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