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在下列期限屆滿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未竣工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建成的房屋,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這壹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未按期辦理,已構成違約。同時,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妳的朋友可以按照購房款總額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向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自己的損失,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