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壹百九十壹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利用未公開的信息進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