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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壹是辯論的語言要簡潔、有邏輯,不能有侮辱或辱罵對方等人身攻擊性語言;二是辯論要緊緊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不能糾結於壹些枝節細節而忽略主題;三、下壹輪發言不得重復上壹輪發言的觀點和內容;四、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護並想與之辯論,應經審判長批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就辯論發表意見時,應當提出申請,經審判長同意,方可發言。在庭審中,雙方都有平等的辯論機會。法庭辯論終結前,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新的意見。在當事人表明沒有新的意見後,審判長應當宣布辯論終結。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辯論中發現證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宣布休庭,決定延期開庭調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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