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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

法律分析: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不得為設計文件中選定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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