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不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采集、采伐國家壹、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古樹,需要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因森林滅火、防汛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不申請采伐許可證,但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國有壹級國家級公益林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或者發生嚴重森林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組織森林經營、森林保護、生態等方面的林業專家進行生態影響評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批準後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滿二立方米或者幼樹不滿五十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林木價值二至三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活立木蓄積量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林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