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證明房屋權屬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可以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