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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

法律分析: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的範圍本規程適用於非礦山作業環境中使用的可燃氣體探測報警器(含可燃氣體探測器,以下簡稱“儀器”)的首次檢定、後續檢定和在用檢驗。儀器的檢測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燒式、紅外吸收式和熱導式。取樣方法包括擴散法和吸入法。該法規定,建立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進行計量檢定,制造、修理、銷售和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計量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可燃氣體報警器屬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必須依法進行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無法檢定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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