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無條件解除合同,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根據壹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自主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訂立合同是壹種目的明確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目的,即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是指當事人之間形成壹種法律關系,從而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壹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的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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