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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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
第六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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