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