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需要給出環境汙染的全面證明。環境汙染是違法的,但這裏的違法不僅僅是指加害人的環境汙染行為沒有達到國家的排放標準,壹旦造成汙染損害,也屬於壹種違法行為。由於加害人往往以自己的行為作為不違反國家標準的抗辯,受害人在此類案件中舉證時應特別註意從汙染行為造成的損害強調違法性,不應糾結於汙染行為是否違反國家標準。
2.被告
加害人應註意證明環境汙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由於環境汙染行為的復雜性、多因性和漸進性以及損害的潛在性和廣泛性,證明損害事實與汙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非常困難和復雜。因此,為了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將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給了加害人。因為加害人在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力量上處於優勢地位,是環境汙染的實施者,他比受害人更了解環境汙染可能造成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30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損害發生糾紛的,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其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