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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通知家屬的法律依據

關於傳喚的規定屬於措施範疇,不屬於強制措施範疇。因此,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票不是強制性的。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第壹,口頭傳喚的時限

1.犯罪人被口頭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的時限為8小時。

2.如果確定違法行為,可以發出12小時或24小時的書面傳票。

二、口頭傳喚的具體條件如下:

壹、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二、警方依法傳喚出示工作證。

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第三,警察口頭傳喚人的程序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並報領導批準,出具傳喚證。

2、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現場發現違反消防法規的,承包商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四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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