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框架協議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壹定時期內的采購需求,通過公開招標確定若幹合格入圍供應商並簽訂框架協議,當實際需求發生時,采購人或公共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在入圍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並根據框架協議規定的規則授予合同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方式進行采購:
(壹)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人需要多次采購且單次采購金額低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
(二)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同壹項目或者同壹采購項目年度采購預算超過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人需要多次采購,采購數量和采購時間不確定,單次采購金額低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有利於項目實施和項目績效提升的;
(三)由委托人自主確定多個供應商選擇的公共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