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有拉票、助選等三種無組織活動。壹是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其侵犯的對象是黨的組織人事制度。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通過宴請邀請他人關照、安排消費活動、打電話、發短信、上門拜訪、委托或指使中介說情、舉辦社交活動等。在選舉期間私自向代表贈送紀念品或者發放各種宣傳品;參與或幫助他人為選舉拉票,等等。二是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從事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這裏主要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過程中,組織、鼓勵、誘導他人投票,不執行組織意圖,違背組織意圖。它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選舉權和國家選舉制度,同時破壞了黨的組織制度。這種行為對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領導,具有極大的破壞性。第三,在選舉期間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活動。此外,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主要特征中沒有情節要求,體現了黨組織對上述行為嚴厲打擊和嚴懲的明確態度。
法律依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內選舉中從事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反組織原則,進行無組織活動,組織、鼓動、引誘他人投票的;
(三)在選舉中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及有關章程的其他活動。
有組織拉票賄選的,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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