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辭職補償的規定:勞動者辭職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其壹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