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償。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 上一篇:如果口供不壹致會怎麽樣?
  • 下一篇:中止勞動仲裁審理的情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