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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旅遊的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規定差旅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差旅費支付辦法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制定。企業單位的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單位確定,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短期出差通常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標準,結合單位經濟情況制定;駐場人員的補貼標準通常參照駐場所在地的物價水平,結合工作性質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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