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屬於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由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後,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研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予以賠償。
停薪留職有哪些法律規定?
被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準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壹經發現,原單位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對獲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幫助安排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子女上學等生活,不得歧視。
因履行停薪留職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仲裁機構協調解決。
內容提要:停薪留職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了使特定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停薪留職並保留其身份而依法簽訂的合同,約定雙方在停薪留職期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