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臨時工的規定:臨時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不能訂立試用期;臨時工以計時工資為主,勞動報酬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用人單位和臨時工雙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聘用,無需支付臨時工補貼。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提到的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以小時為單位支付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的平均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