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為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的工作日恰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根據上述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則1)計算期內特定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者40小時;2)在綜合計算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超出部分按1.5倍工資支付;3)如果工作日恰好是周休息日,則屬於正常工作;4)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支付三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