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工作時間在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文件中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我國法律法規從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的角度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維護其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違反上述法律法規,侵犯其休息休假權。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也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和限制。《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經協商,企業可以在《勞動法》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由此產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