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條國家鼓勵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代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獨立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