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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和短期勞動合同的區別

區別1。兩者的特點不同。

短期合同通常更加具體和明確,有利於長期合同的實施和執行,因此有時被稱為“執行合同”。長期合同是對稱的“短期合同”,是指需要壹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或者是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維持合同關系的經濟合同。

第二,兩者對用人單位的影響不同。

長期合同就用人單位而言,招聘成本持續上升,員工流動性增加。招聘壹個員工的成本往往比員工半年的工資還要高!所以用人單位的招聘往往是壹個長期的計劃,在申請過程中往往會考慮到員工的穩定性。

短期合同導致的工作穩定性低,是很多公司的掙紮。尤其是職場新人,三年合同太長,意味著試用期長,很多員工不到壹年就離職了。

區別三,兩者造成的情況不壹樣。

對於長期合同,三年勞動合同期實際上對用人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工人的保護性更強。短期合同,三年後辭職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隨時可以離職,沒有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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