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勞動仲裁裁決對雙方生效後,勞動者為了方便,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對雙方生效後,勞動者為了方便,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妳仲裁的被申請人所在地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 上一篇:勞動法關於退市服務的規定
  • 下一篇:告微博用戶個人信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