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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如何協商協調

法律分析:1。調解是訴訟雙方在考慮經濟利益後進行的行為。確實存在砍價行為。因此,在調解階段,雙方討論、論證、協商的重點不是法律條文或證據認定,而是經濟利益,是可以接受的數字和金額。2.如果勞動者申請四項(加班費、賠償金、年假折算工資、高溫費)。雙方在調解階段接觸時,不應該壹個壹個討論,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給出壹個總數。仲裁員會進行調解,然後進行溝通調解。這樣談判的概率更高。3.調解方案不可能是壹方或雙方100%滿意的方案。調解是壹種局部的妥協,是雙方在裁決結果不確定、仲裁程序吃虧、法院可能公開、執行難的情況下的妥協。所以要調整心態,沒有百分百滿意的調解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非本法另有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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