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後,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事宜。至於是選擇第二中標人還是重新招標,招標人需要權衡實際情況。不同的情況,不同的選擇,不同的結果。
2.招標人可以追究棄標中標人的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項目,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屬於違約,招標人可以沒收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未交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證金不足以賠償的,招標人可以賠償中標人的實際損失。如果協商不成,招標人可通過法院訴訟追償。但需要註意的是,中標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時,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因國家政策變化、社會動蕩、地震、洪水等原因導致中標人不得不棄標,中標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在實踐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如何處理,最終還是要看實際情況。不同的情況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靈活妥善。
自願撤回函可參考如下:我公司於2065438年9月+0日購買了貴公司xxxxxxxxxxx場地平整工程招標文件。據公司研究,由於分級項目在整個項目中涉及的比例較小。考慮到本項目對貴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對貴公司負責的態度,我公司決定退出本次招標。我司對此造成的影響深感抱歉,希望下次有機會合作。謝謝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