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但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因此,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同債,應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負債務的;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法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
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