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攻擊”沒有法律定義,理論上似乎也沒有邊界。但從很多事實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輿論導向的,沒有法律效力,但大多是帶有明顯個人主觀意誌、針對性強、目的性明確的文字或言論;這段文字和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內容帶有貶義和攻擊性;這樣,我們就應該可以定義為:人身攻擊,是指某人或某些人出於主觀意誌,用不分青紅皂白的言語和言論攻擊他人及其身體。什麽是人身攻擊?其實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應該叫侵犯人身權。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
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如人身權、監護權、親權等。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使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後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侵害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所謂證據,就是人證物證。這樣說的話,就要看是什麽樣的人身攻擊了。如果妳說這樣的話,那麽如果妳沒有物證,妳就只有人證了。如果在對方人身攻擊的時候,旁邊有人可以作證,也是可以的。那麽其他類型也是如此。那麽妳需要證據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