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丈夫向妻子借錢,寫了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婚內貸款有兩種,壹種是以個人婚前財產放貸,壹種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放貸。婚前出借個人財產,可以作為自然人借款處理,需要歸還。夫妻通過寫借條,將夫妻的同壹財產變成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可以緩解處理財產的不壹致,維持良好的夫妻關系,也可以滿足個人需求。另外,我國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的借貸,除了錢的來源,符合正常的借貸關系,就像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壹樣。因此,夫妻在婚內簽訂的借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借款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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