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臨終時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遺囑人生命受到威脅時,在死亡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立遺囑人在戰爭中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場上立下的口頭遺囑;
4.立遺囑人受到非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兇案現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行或航空中遇到意外事故,生命受到威脅時,在飛機或輪船上所作的口頭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