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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養老院護工住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性:

養老院老人摔傷賠償如下:老人與養老院有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的方式進行賠償;雙方沒有約定的,養老院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補償老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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