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真的是妳造成的,那麽,不管通過什麽渠道,都要先拿到病歷或者診斷證明(不管是找熟人還是要求對方提供),拿到後根據病情咨詢醫生,是否構成輕傷或者輕傷。
要求對方提供病歷。可以以確定病情和相關費用為由,要求對方提供。
3.如果只是構成輕傷,那麽妳只需要賠償對方醫療護理費用和適當的交通營養費用。
4,如果構成輕傷,那麽就構成刑事犯罪,那麽妳就應該和對方和解,盡量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
5.在我看來,我不認為妳的行為構成犯罪,無論是否構成輕傷。因為我覺得妳沒有傷害學生的主觀意圖,妳的出發點只是教育學生,只是方法不對。妳對學生的傷害應該是疏忽造成的。因此,不應適用我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的規定,而根據我國刑法第235條規定,只要過失致人重傷,就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所以我建議,不管這個學生有多受傷,也不管我的意見是否成立,妳都應該先真實地向學生領導反映情況,承認自己的錯誤。由此可以知道學校的態度。
其次,如果構成輕傷,那麽妳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如果公安機關認定妳是故意或者過失,即使認定妳是故意,妳也會有自首情節,從而在以後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下,贏得緩刑的機會。我也知道公安機關的態度,可以借機了解壹下這個地方耳膜穿孔鑒定的做法,因為同樣的傷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本律師意見僅供參考!
北京劉大來律師,刑事辯護公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