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四條西藏冷凍食品銷售者、儲存者、運輸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確保冷凍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冷凍食品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的冷凍食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冷凍食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冷凍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指導和督促冷凍食品銷售者依法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冷凍食品安全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