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雙方解釋《民法典》中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意願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5)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見證人面前簽字;
(6)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官是宣誓的見證人。協議壹份為夫妻雙方,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七)婚姻登記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並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
(8)發放離婚證。發放離婚證,應當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向;
2.告知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以及離婚後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領證壹方簽名或指紋”欄的個人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名字的,要按手印;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狀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該證無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應當退還當事人;
5.分別向離婚雙方發放離婚證,向雙方宣布已領取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