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離婚申請回執是什麽意思?

離婚申請回執是什麽意思?

離婚申請書的收據是當事人的證明。

1.離婚申請收據本身沒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它只代表婚姻登記處接收離婚申請材料,並已按程序受理。離婚材料的效力不會因為離婚回執的丟失而改變;

2.壹個月的冷靜期過後,如果婚姻雙方仍然堅持離婚,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領離婚證。丟失的離婚申請回執沒有意義;

3.壹個月的冷靜期過後,如果婚姻雙方不是那麽願意離婚或者不想離婚,可以去婚姻登記處撤銷離婚登記。如果他們沒有這樣做,也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他們將被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雙方賬簿;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雙方離婚協議(已簽字)。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願的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券處置等事項的壹致意見;

5.同底色,兩張近期兩寸正面彩色免冠單人照。

綜上所述,離婚申請回執是民政局發給離婚登記人的受理單,冷靜期為自收到之日起壹個月。30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身份證和離婚婚姻登記回執,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上一篇:貴州淩仕達國際教育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