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離婚協議中關於居住權的約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居住權的約定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居住權,包括居住期限和居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住宅權利人有權按照約定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 上一篇:老賴有哪些限制?
  • 下一篇:誠實的說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