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是雙方意願的真實表達,沒有欺詐和脅迫;
2.雙方對夫妻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明確的約定;
3.離婚協議中的內容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在起草和簽署離婚協議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確保協議內容全面,明確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處理等所有相關事項;其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三,雙方應自願簽署協議,不得強迫和欺詐;最後,建議在律師的協助下起草和審查離婚協議,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
綜上,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