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有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但民政局同意離婚登記前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不成功,壹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財產分割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財產。其次,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夫妻雙方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夫妻雙方都有權處分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無效。最後,如果夫妻約定房產歸子女所有,房屋未登記在子女名下是否可以強制執行該約定存在法律爭議,當事人應謹慎對待。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離婚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機關相同。離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應用。離婚男女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審查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詢問有關情況;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條件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當場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