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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麽寫才有效?

婚姻登記暫行條例: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所以寫離婚協議的要求是:

a、雙方必須明確離婚是自願的;

B.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自然達成的;

c、離婚協議中,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的處理發表意見。

同時,離婚協議也有以下要求:

壹、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b、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得剝奪或限制任何壹方的合法權利。

擴展數據:

離婚協議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A _登記離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2 _子女隨* * * *生活在哪裏,不隨子女生活的壹方對子女撫養應承擔的費用_支付方式和期限;

3 * * *財產分割(各方擁有的數量和價值附清單);

四_ * * *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_住房問題的解決辦法;

不及物動詞向貧困方提供經濟援助的方式和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的探視權和另壹方的協助義務的實現途徑;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約定的事項;

九_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

X.訂立離婚協議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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