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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的補償標準

法律解析: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計算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終止當月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支付。

50%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經濟補償外,還應額外支付50%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應當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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