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九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壹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