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在創制法律法規過程中,為了保證法律法規不與憲法相抵觸,保證法律法規客觀公正,保證立法工作順利進行而建立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立法監督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在我國,立法監督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的監督。國家權力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最重要的是法律監督,即監督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壹切活動是否遵守法律。
立法監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第壹,改變或者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二是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第三,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四,對政府機關及其主要領導的提問和詢問。
第五,視察檢查政府工作。
第六,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第七,罷免或解聘相關人員。
第八,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檢舉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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